提交成功

请保持电话畅通

提交成功

请保持电话畅通

当前位置:北京市
手机号:
密码:
获取验证码
验证码:
密码错误,请核对后重新输入!
手机号:
获取验证码
验证码:
新密码:
密码错误,请核对后重新输入!

密码找回成功

首页-创业问答库
产品分类: 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行政许可 企业认证
产品名称: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注销 吊销转注销 章证补办 工商年报公示 社保开户 公积金开户 银行开户

手机随时看
Q:

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,有时外聘人员提供服务,并由我单位支付相关费用,请问为非本单位员工报销的费用税前可否扣除?

10357 2018-04-26

A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 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,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,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,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。 根据上述规定,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相关,只要是实际支出的,应当入账,比如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、车费等可以计入管理费用——业务招待费;支付他人的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——劳务报酬,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;非本单位员工发生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不相关,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,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,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相关问答

查问答

快速帮您解决问题

疑难答疑快速匹配专家1对1解答

业务类型
请选择
联系方式

全面服务

1+N专属服务保障

实时反馈

进度实时反馈

信息安全

客户信息严格保密

交易安全保障

网上交易安全保障

价格透明

全服务明码标价